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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
王志强 联系电话:18201328369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是将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者方法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客体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 也就是对两者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归纳、提炼、对比, 如果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则侵权成立。
完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数量同时, 两者相互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内容相同或相等同。
构成侵权基本有如下三种情况
被控侵权客体与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构成侵权。
例如, 两者的技术方案均由必要技术特征组成, 侵权成立。
被控侵权客体比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一个或几个, 构成侵权。
例如, 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方案由十十五个必要技术特征组成专利权客体则由四个必要技术特征组成, 虽然被控侵权客体比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一个, 也可能这个特征的增加会比专利更加进步, 或许构成一个崭新的发明, 但是它的实施必然要依赖于专利的实施, 因此侵权成立。
被控侵权客体与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 构成侵权。
“ 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人和公众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 是执法人员常使用的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惯用的原则, 它是将被控侵权客体与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时, 结果是其中一个或几个相互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表面看不相同, 但实质上相同, 则确认为等同。
等同原则的运用应当遵循
第一, 等同的判断要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为准, 不能以当事人、技术专家的水平为准。
第二, 等同的替换手段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来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这种替换可实现同样的功能, 达到同样效果。
第三, 如果替换手段需要进行反复的试验或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现, 则不能确认等同。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 是将专利权客体和被控侵权客体相比较, 若是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 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构成侵权。若是构成要素中主要部分相同或相近似, 次要部分不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侵权成立。
判断相同或者相近似应遵循
第一, 要以普通使用者的眼光观察, 当施以普通的注意就会从视觉上发现两者外观基本相同或相似, 甚至会把侵权客体误认为是专利客体, 则应视为相同或相近似。
第二, 产品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及性能不能作为两者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依据。
第三, 对保护色彩组合的外观设计专利, 观察时要考虑色彩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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